集装箱提单标注“Freight Prepaid”的法律意义是什么?

发布时间:2025-04-11    浏览次数:

在国际贸易海运业务中,提单上"Freight Prepaid"的标注绝非简单的运费支付状态说明,而是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责任划分依据。当承运人在提单上明确标注该条款时,即构成对运费支付事实的法律确认。

从合同关系角度分析,"Freight Prepaid"首先表明托运人已完成运费支付义务。根据《海商法》第69条规定,这意味着承运人丧失了向收货人主张运费的权利,即便实际运输过程中托运人并未真实支付运费,承运人也必须先行履行运输合同义务。

该标注直接影响货物风险的转移时点。在CIF、CFR等贸易术语下,卖方必须取得标注"Freight Prepaid"的清洁提单才能完成交单义务。若出现"Freight Collect"等不符点,买方有权拒收单据,此时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。


集装箱提单标注“Freight Prepaid”的法律意义是什么?(图1)


司法实践中,关于该条款的争议多集中在运费支付真实性上。2021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某案例显示,当承运人事后发现托运人虚构付款凭证时,仍可依据运输合同向托运人追偿,但不得扣押已放行的货物。

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,需特别注意该条款与贸易合同的衔接。建议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,明确要求提单必须显示"Freight Prepaid",并核对承运人系统记录的支付状态,避免因单证不符导致银行拒付。

货物保险权益也会受此条款影响。多数海运保险条款规定,若运费未实际预付导致承运人行使留置权,保险公司对因此产生的货损可免责。这要求买方在收到提单时须核实运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。

专业的海运律师建议,企业在处理包含该条款的提单时,应同时审查背面的运输合同条款。某些班轮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"Freight Prepaid"仅为临时标注,最终运费结算以到付为准,此类特殊约定可能改变条款的法律效力。